山东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山东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伪造、变造机动车号牌或者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号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05-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