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山东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人、非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五十元罚款,并责令其离开高速公路。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05-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