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山东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未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运输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给予行政处罚。
遇有冰雪、雾等恶劣天气和重大节日、重要活动,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违反交通管制规定在高速公路上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05-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山东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