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山东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高速公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未及时赶赴现场处理交通事故,高速公路管理和经营单位未及时赶赴现场进行清障救援,致使道路发生长时间拥堵以及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05-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