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山东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高速公路管理和经营单位未经同意擅自进行道路养护施工以及未及时整改交通安全隐患影响道路安全的,由交通运输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依法给予罚款。
有前款行为,影响交通安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迅速恢复交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05-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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