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山东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对二百元以下罚款,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的,经当事人提出,交通警察可以当场收缴。当场收缴罚款的,交通警察应当在《当场处罚决定书》存根上注明当场收缴的理由,并由被处罚人签名,同时开具由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05-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