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山东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罚款;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处二千元罚款,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05-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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