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山东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罚款;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处二千元罚款,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05-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