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三章 交通安全保障

第四十一条

山东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三章 交通安全保障 第四十一条 高速公路交通标志、标线等交通设施应当规范、准确、清晰,并保持良好状态;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应当及时修复、完善。禁止损毁和擅自移动、涂改高速公路交通标志、标线等交通设施。
新建高速公路的交通标志、标线等交通设施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进行设计、安装。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05-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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