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三章 交通安全保障 第四十条 山东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三章 交通安全保障 第四十条 在高速公路两侧设置的广告牌、横跨高速公路的管线等,应当与交通设施保持必要的距离,不得遮挡交通标志或者标线、妨碍安全视距、影响通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05-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