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二章 通行规定

第十六条

山东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二章 通行规定 第十六条 载物长、宽、高违反装载要求的机动车,不得在高速公路上行驶。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物品,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高速公路管理和经营单位应当按照高速公路设计规范和安全要求,在高速公路的合理位置设置相关限载、限高、限宽、限长、限速等警告标志和车辆禁令标志。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05-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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