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二章 通行规定

第十五条

山东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二章 通行规定 第十五条 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行驶,载人不得超过核定载人数,载货不得超过核定载质量。
货运机动车除驾驶室外,其他任何部位不得载人;载物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装载容易散落、飞扬、流漏物品时,应当采取厢式密闭等防护措施。
客运机动车除车辆内置的行李箱(舱)外,其他部位不得载货;禁止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05-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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