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二章 通行规定
第十三条
山东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二章 通行规定 第十三条 进入高速公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安全和环保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
机动车号牌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并保持清晰、完整,禁止故意遮挡或者污损。
禁止伪造、变造机动车号牌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
机动车号牌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并保持清晰、完整,禁止故意遮挡或者污损。
禁止伪造、变造机动车号牌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