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二章 通行规定 第十二条 山东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二章 通行规定 第十二条 进入高速公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故障车警告标志牌和灭火器,其中货运车辆和挂车应当按照规定在侧面以及后下部安装防护装置、粘贴车身反光标识。车身反光标识不得遮挡、污损。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05-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