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二章 通行规定

第十条

山东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二章 通行规定 第十条 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前,驾驶人应当对其安全技术性能进行检查;危险报警闪光灯、雾灯、尾灯等安全设施损坏或者不全的,不得在高速公路上行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05-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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