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二章 通行规定 第十条 山东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二章 通行规定 第十条 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前,驾驶人应当对其安全技术性能进行检查;危险报警闪光灯、雾灯、尾灯等安全设施损坏或者不全的,不得在高速公路上行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05-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