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二章 通行规定 第十一条 山东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二章 通行规定 第十一条 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行驶,驾驶人和乘车人应当按照规定使用安全带;驾驶人不得安排未满十二周岁的未成年人乘坐在副驾驶位;未满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乘坐家庭乘用车,应当为其配备并正确使用儿童安全座椅。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05-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