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二章 通行规定
第九条
山东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二章 通行规定 第九条 禁止下列人员、车辆进入高速公路:
(一)行人;
(二)非机动车;
(三)摩托车、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轮式专用机械车、全挂拖斗车、铰接式客车、悬挂试车号牌和教练车号牌的机动车;
(四)设计最高时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机动车。
高速公路养护等作业人员和用于养护的专用机动车,不适用前款规定。
(一)行人;
(二)非机动车;
(三)摩托车、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轮式专用机械车、全挂拖斗车、铰接式客车、悬挂试车号牌和教练车号牌的机动车;
(四)设计最高时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机动车。
高速公路养护等作业人员和用于养护的专用机动车,不适用前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