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山东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提高公众的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意识,鼓励公众对高速公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进行举报、监督。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人员进行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教育。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05-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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