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山东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百元罚款:
(一)驾驶禁止进入高速公路的机动车驶入高速公路的;
(二)驾驶安全设施损坏或者不全的机动车的;
(三)机动车驾驶人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带的;
(四)货运车辆和挂车未按照规定在侧面以及后下部安装防护装置、粘贴车身反光标识或者遮挡、污损车身反光标识的;
(五)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
(六)故意遮挡或者污损机动车号牌的;
(七)载物行驶时散落、飞扬、流漏载运物的;
(八)载物的长、宽、高违反装载要求的;
(九)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物品,未悬挂明显标志或者未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的;
(十)驾驶机动车低于规定最低时速行驶的;
(十一)机动车在同方向有二条车道的左侧车道行驶,低于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的;
(十二)大型客车和中型、重型载货汽车占用同方向有三条以上车道的最左侧车道行驶的;
(十三)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时,未按照规定行驶的;
(十四)大型客车和中型、重型载货汽车非因超车需要驶入同方向有二条车道的左侧车道的;
(十五)发生故障或者交通事故后,未按照规定使用灯光或者设置警告标志牌的;
(十六)倒车、逆行、穿越中央隔离带掉头或者在车道内停车的;
(十七)试车或者学习驾驶机动车的;
(十八)骑、轧行车道分界线或者在路肩上行驶的;
(十九)在匝道、加速车道和减速车道上超车的;
(二十)非紧急情形驶入应急车道或者停车的;
(二十一)向高速公路上抛撒物品的;
(二十二)在高速公路上停车上下人员、装卸货物或者从事商品买卖、车辆修理等经营行为的;
(二十三)连续驾车行驶未按照规定时间休息的;
(二十四)公路营运载客汽车、旅游客车、危险物品运输车、重型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以及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车辆安装的行驶记录仪运行不正常或者未按照规定安装行驶记录仪的;
(二十五)违反规定拖曳故障车辆、肇事车辆的。
(一)驾驶禁止进入高速公路的机动车驶入高速公路的;
(二)驾驶安全设施损坏或者不全的机动车的;
(三)机动车驾驶人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带的;
(四)货运车辆和挂车未按照规定在侧面以及后下部安装防护装置、粘贴车身反光标识或者遮挡、污损车身反光标识的;
(五)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
(六)故意遮挡或者污损机动车号牌的;
(七)载物行驶时散落、飞扬、流漏载运物的;
(八)载物的长、宽、高违反装载要求的;
(九)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物品,未悬挂明显标志或者未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的;
(十)驾驶机动车低于规定最低时速行驶的;
(十一)机动车在同方向有二条车道的左侧车道行驶,低于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的;
(十二)大型客车和中型、重型载货汽车占用同方向有三条以上车道的最左侧车道行驶的;
(十三)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时,未按照规定行驶的;
(十四)大型客车和中型、重型载货汽车非因超车需要驶入同方向有二条车道的左侧车道的;
(十五)发生故障或者交通事故后,未按照规定使用灯光或者设置警告标志牌的;
(十六)倒车、逆行、穿越中央隔离带掉头或者在车道内停车的;
(十七)试车或者学习驾驶机动车的;
(十八)骑、轧行车道分界线或者在路肩上行驶的;
(十九)在匝道、加速车道和减速车道上超车的;
(二十)非紧急情形驶入应急车道或者停车的;
(二十一)向高速公路上抛撒物品的;
(二十二)在高速公路上停车上下人员、装卸货物或者从事商品买卖、车辆修理等经营行为的;
(二十三)连续驾车行驶未按照规定时间休息的;
(二十四)公路营运载客汽车、旅游客车、危险物品运输车、重型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以及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车辆安装的行驶记录仪运行不正常或者未按照规定安装行驶记录仪的;
(二十五)违反规定拖曳故障车辆、肇事车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