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四章 交通事故救援与处理 第四十六条 山东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四章 交通事故救援与处理 第四十六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事故时,因收集证据,需要扣留事故车辆的,应当将事故车辆移至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05-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