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四章 交通事故救援与处理 第四十五条 山东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四章 交通事故救援与处理 第四十五条 在高速公路上发生交通事故,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夜间还需开启示宽灯和尾灯;驾驶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在本车道内来车方向一百五十米外设置警告标志牌;驾驶人、乘车人应当立即转移到应急车道或者路肩外。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05-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