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四章 交通事故救援与处理

第四十七条

山东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四章 交通事故救援与处理 第四十七条 高速公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财产损失,车辆能够移动的,各方当事人应当在固定相关证据后,迅速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报警或者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
高速公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05-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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