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黄河河道管理条例 第五章 河口管理 第四十二条 山东省黄河河道管理条例 第五章 河口管理 第四十二条 未经黄河河道主管机关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黄河入海河道内从事河道整治、拦河、挖河、开渠、疏浚、堵复河汊、筑堤围地、修建海堤和水库以及其他影响防洪、防凌安全的活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