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黄河河道管理条例 第五章 河口管理 第四十三条 山东省黄河河道管理条例 第五章 河口管理 第四十三条 河口流路改变后,按规划要求保留的原河道内的防洪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护堤地、防汛储备物料等仍归国家所有,由黄河河道主管机关管理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破坏。保留的原河道应当保持原状,以备复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开发利用;如确需开发利用的,须报经黄河河道主管机关批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