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黄河河道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山东省黄河河道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至五项规定的,由黄河河道主管机关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六项规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六项规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