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所有生产、经销企业必须严格执行下列规定:
(1)不合格的产品不准出厂和销售;(2)不合格的原材料、零部件不准投料、组装;(3)国家已明令淘汰的产品不准生产和销售;(4)没有产品质量标准、未经质量检验机构检验的产品不准生产和销售;(5)不准弄虚作假、以次充好、伪造商标、假冒名牌。
所有生产、经销企业都不得用搭配手段推销产品。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86-04-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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