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质量监督机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必须对产品质量进行监督,维护用户的利益。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86-04-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