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产品的生产、储运、经销企业必须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承担产品质量责任。
各部门、各地区,特别是企业主管机关必须对产品质量进行管理,监督有关企业坚持质量第一的方针,保证产品质量,承担质量责任;管理和监督不力的也应承担连带责任。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86-04-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