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国家标准化部门负责制定全国统一的国家标准。国家标准应不低于国际标准水平。国家标准可以分级分等。企业主管部门要规定生产企业达到国家标准最高等级的期限。国家物价部门按标准等级,实行按质论价。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86-04-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