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 第六章 产品质量责任争议的处理 第二十二条 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 第六章 产品质量责任争议的处理 第二十二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质量责任的仲裁请求和起诉,应从当事人知悉或应当知悉权益受损害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产品质量责任方愿意承担责任时,不受时效限制。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86-04-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