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 第六章 产品质量责任争议的处理 第二十条 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 第六章 产品质量责任争议的处理 第二十条 因产品质量问题发生争议时,有经济合同的,按《经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没有合同的,争议的任何一方都可提请有关的质量监督机构调解处理,也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86-04-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