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 第五章 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 第五章 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对产品质量实行社会性监督。用户可以向产品生产、储运、经销企业提出质量查询;社团组织可以协助用户参与质量争议的调解、仲裁,支持用户向人民法院起诉。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86-04-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