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
第五章 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 第五章 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产品质量的管理工作,其职责是:在授权范围内,制定或参与制定有关产品质量标准以及有关规章制度,负责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督促企业保证产品质量,完善质量保证系统;组织发放生产许可证。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86-04-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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