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 第四章 产品经销企业的质量责任 第十五条 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 第四章 产品经销企业的质量责任 第十五条 经销企业售出的产品在保证期限内发现质量不符合第二条的要求时,应由经销企业负责对用户实行包修、包换、包退、承担赔偿实际经济损失的责任。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86-04-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