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 第三章 产品储运企业的质量责任 第十三条 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 第三章 产品储运企业的质量责任 第十三条 承储、承运企业在产品入库储存或出库、产品承运或交货时,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执行交接验收制度,明确质量责任。确属储存、运输、装卸原因造成产品损伤,承储、承运、装卸企业应分别承担责任,按国家有关规定,赔偿经济损失。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86-04-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