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
第六章 产品质量责任争议的处理

第二十一条

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 第六章 产品质量责任争议的处理 第二十一条 对产品质量的技术检验数据有争议时,当事人或调解、仲裁机构可委托法定的质量检验单位进行仲裁检验,质量检验单位应对提供的仲裁检验数据负责。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86-04-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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