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考核条例 第六章 罚则 第二十五条 工人考核条例 第六章 罚则 第二十五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违反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招收录用新工人的,当地劳动部门不予办理招收录用手续。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0-07-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