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考核条例 第六章 罚则 第二十六条 工人考核条例 第六章 罚则 第二十六条 各级工人考核组织成员,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在工人考核、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应当视情节轻重,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根据人事管理权限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0-07-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