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考核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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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考核种类
第五条
工人考核条例 第二章 考核种类 第五条 工人考核分为录用考核、转正定级考核、上岗转岗考核、本等级考核、升级考核,以及技师、高级技师(以下统称技师)任职资格的考评...
第六条
工人考核条例 第二章 考核种类 第六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从社会招收录用新工人,包括录用技工学校、职业学校、职业高中的毕业生,以及就业训练中心和其他各种就...
第七条
工人考核条例 第二章 考核种类 第七条 学徒(培训生)学习期满和工人见习、试用期满时,须经转正定级考核。经考核合格发给相应的《技术等级证书》或者《岗位合格证书》...
第八条
工人考核条例 第二章 考核种类 第八条 工人改变工种,调换新的岗位,或者操作新的先进设备时,应经过技术业务培训和上岗转岗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在精密稀有设备上工作...
第九条
工人考核条例 第二章 考核种类 第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根据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工作需要,对本单位的工人定期进行本等级的技术业务考核。考核不合格者允许补考。...
第十条
工人考核条例 第二章 考核种类 第十条 工人经本等级考核合格的,可以申请参加升级考核。升级考核一般二至三年进行一次。有特殊贡献者经班组推荐和工人考核组织批准,可...
第十一条
工人考核条例 第二章 考核种类 第十一条 优秀的高级技术工人,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参加技师任职资格的考评。有突出贡献的技师,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高级技师...
第三章 考核内容
第十二条
工人考核条例 第三章 考核内容 第十二条 工人考核的内容包括思想政治表现、生产工作成绩和技术业务水平。
第十三条
工人考核条例 第三章 考核内容 第十三条 工人思想政治表现的考核,主要包括遵守宪法、法律和国家政策以及本单位的规章制度,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劳动态度等方面。
第十四条
工人考核条例 第三章 考核内容 第十四条 工人生产工作成绩的考核,主要包括完成生产任务的数量和质量,解决生产工作中技术业务问题的成果,传授技术、经验的成绩以及安...
第十五条
工人考核条例 第三章 考核内容 第十五条 工人技术业务水平的考核,主要是按照现行《工人技术等级标准》或者《岗位规范》进行技术业务理论和实际操作技能的考核。
工人...
第四章 考核方法
第五章 考核组织和管理
第十九条
工人考核条例 第五章 考核组织和管理 第十九条 全国工人考核工作由劳动部综合管理,并负责制定有关规定,指导协调工人考核工作。
第二十条
工人考核条例 第五章 考核组织和管理 第二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行政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劳动工资机构,制定实施办法,分别负责综合管理本地区...
第二十一条
工人考核条例 第五章 考核组织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行政部门会同本地区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劳动工资机构会同本部门...
第二十二条
工人考核条例 第五章 考核组织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企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组成不同专业(工种)的考核组织,负责具体考核工作。各专业工种的考...
第二十三条
工人考核条例 第五章 考核组织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 《技师合格证书》,地方所属单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行政部门核发;国务院各部门所属单位由其主管部...
第二十四条
工人考核条例 第五章 考核组织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 《技师合格证书》由劳动部统一印制。
《技术等级证书》由劳动部统一规定式样。
《岗位合格证书》的式样,企业主管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