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考核条例
第四章 考核方法

第十六条

工人考核条例 第四章 考核方法 第十六条 工人思想政治表现的考核,在加强班组日常管理的基础上,定期进行。
工人生产工作成绩的考核,在加强班组日常管理的基础上,可以采用定量为主、定性为辅的方法,明确评分标准,定期进行。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0-07-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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