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考核条例 第四章 考核方法 第十六条 工人考核条例 第四章 考核方法 第十六条 工人思想政治表现的考核,在加强班组日常管理的基础上,定期进行。工人生产工作成绩的考核,在加强班组日常管理的基础上,可以采用定量为主、定性为辅的方法,明确评分标准,定期进行。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0-07-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