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考核条例
第四章 考核方法

第十七条

工人考核条例 第四章 考核方法 第十七条 工人技术业务理论考核以笔试为主,操作技能考核可以结合生产或者作业项目分期分批进行,也可以选择典型工件或作业项目专门组织进行。技术业务水平考核评定采用百分制,六十分为合格。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0-07-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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