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考核条例 第四章 考核方法 第十八条 工人考核条例 第四章 考核方法 第十八条 工人思想政治表现、生产工作成绩和技术业务水平三项考核成绩均合格的,即为考核合格。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0-07-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