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考核条例 第五章 考核组织和管理 第二十条 工人考核条例 第五章 考核组织和管理 第二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行政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劳动工资机构,制定实施办法,分别负责综合管理本地区、本部门的工人考核工作。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0-07-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