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考核条例 第五章 考核组织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 工人考核条例 第五章 考核组织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企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组成不同专业(工种)的考核组织,负责具体考核工作。各专业工种的考核组织成员中,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技师、高级技术工人。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0-07-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