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考核条例
第五章 考核组织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

工人考核条例 第五章 考核组织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行政部门会同本地区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劳动工资机构会同本部门的有关业务机构,分别成立工人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本地区、本部门的工人考核工作。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0-07-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工人考核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