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考核条例 第三章 考核内容 第十五条 工人考核条例 第三章 考核内容 第十五条 工人技术业务水平的考核,主要是按照现行《工人技术等级标准》或者《岗位规范》进行技术业务理论和实际操作技能的考核。工人技师任职资格的考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0-07-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