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考核条例 第二章 考核种类 第六条 工人考核条例 第二章 考核种类 第六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从社会招收录用新工人,包括录用技工学校、职业学校、职业高中的毕业生,以及就业训练中心和其他各种就业训练班结业的学生,须经工人考核组织的录用考核,方能择优录用。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0-07-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