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AI)法律
律师的好助手
百姓的好帮手
免费咨询
法律法条
关于我们
首页
›
法律数据库
›
工人考核条例
›
第四条
工人考核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工人考核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工人考核工作应从实际出发,统筹安排,严格标准,保证质量。
行政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
相关法条
工人考核条例
第二条
工人考核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
工人考核条例
第三条
工人考核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国家实行工人考核制度。对工人的考核应当与使用相结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其工资待遇。
工人考核条例
第五条
工人考核条例 第二章 考核种类 第五条 工人考核分为录用考核、转正定级考核、上岗转岗考核、本等级考核、升级考核,以及技师、高级技师(以下统称技师)任职资格的考评...
工人考核条例
第六条
工人考核条例 第二章 考核种类 第六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从社会招收录用新工人,包括录用技工学校、职业学校、职业高中的毕业生,以及就业训练中心和其他各种就...
← 查看《工人考核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