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考核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工人考核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国家实行工人考核制度。对工人的考核应当与使用相结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其工资待遇。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0-07-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