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考核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工人考核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国家实行工人考核制度。对工人的考核应当与使用相结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其工资待遇。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0-07-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工人考核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