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考核条例 第三章 考核内容 第十二条 工人考核条例 第三章 考核内容 第十二条 工人考核的内容包括思想政治表现、生产工作成绩和技术业务水平。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0-07-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