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考核条例 第二章 考核种类 第十一条 工人考核条例 第二章 考核种类 第十一条 优秀的高级技术工人,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参加技师任职资格的考评。有突出贡献的技师,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高级技师任职资格的考评。考评合格,分别发给相应的《技师合格证书》,作为应聘职务的凭证。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0-07-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